環境部氣侯變遷署
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事項第3項第3款第2目
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事項第3項第3款第3目
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第3項第3款 & 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第3項第3款第1目
碳費徵收對象(下稱事業)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應先申請 「碳費徵收系統管理平台」帳號開通,並依「自主減量計畫書」申請格式(如附件)於前開平台填報上傳相關資料後,再向本部提出申請
環境部依據碳費費率審議會決議之費率建議,核定碳費費率並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後,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碳費徵收費率」,並訂於114年1月1日生效。
環境部彭啓明部長在我國駐歐盟及比利時代表處李淳大使陪同下,率氣候署同仁前往歐盟相關機構就氣候變遷、碳交易、空氣品質管理、化學物質管理、塑膠公約及循環經濟等環境議題進行交流。
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並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