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碳費徵收對象辦理本(115)年度碳費申報及繳納作業,申報期限及相關注意事項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環部授氣字第1159104925 號
主旨:有關碳費徵收對象辦理本(115)年度碳費申報及繳納作業,申報期限及相關注意事項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第28條、第29條、碳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暨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屬氣候法第21條第1項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萬5,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即為碳費徵收對象。
三、查貴事業為本年度「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倘貴事業盤查114年度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萬5,000公噸CO2e以上,應依收費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於本年5月底前,依前一年(114)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按公告之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費額,並依本部規定之格式,填具碳費申報書及繳款單,將該年度之碳費,自行繳納至本部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報。
四、貴事業倘依本部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及核定事項確實執行減量工作,並依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1條第2項規定於本年4月30日前向本部提交114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且符合年度指定目標之執行進度,於本部完成查核作業前,得暫以優惠費率申報及繳納碳費;另貴事業倘經本部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其申報時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請依本部審查通過之認定函辦理。
五、另依氣候法第60條規定,未於期限內繳納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應繳納碳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依法完成相關法定義務,以免受罰。
六、本部「碳費申報及收費管理平台」(網址:https://carbonfee.moenv.gov.tw/)於本年5月4日開放線上申報,另因本年度繳費截止日(5月31日)適逢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最遲應於本年6月1日前完成繳費。
七、倘有相關申報繳費疑義,請洽碳費諮詢窗口電話:(02)2769-1366分機08856、07740,或洽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承辦人葉先生,電話:(02)2322-2050分機6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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