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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徵收Q&A

具有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 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CO2e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

事業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生效日114年1月1日),每年5月底前,依其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按公告之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費額,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碳費申報書及繳款單,將前一年度之碳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