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主減量計畫Q&A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應申報及繳納碳費之事業,得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自主減量計畫。
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同一法人之數事業得共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應由共同申請之事業擇一代表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提出,並無限制共同申請之案件數量。
自主減量計畫並未限制申請次數,惟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當年度於6月30日前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申請當年度及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可適用優惠費率;於7月1日以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需自申請之次一年度起適用優惠費率。
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自主減量計畫核定事項執行,應命事業限期改善,倘事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將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事業自主減量計畫經廢止後,仍可重新提出新計畫申請,惟優惠費率適用時程,仍需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依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附表二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規定,事業應依附表所列排放型式之削減率加總計算其目標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納入自主減量計畫後,事業可依實際需要,自行選擇採行之減量措施。
依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自主減量畫計畫邊界內之減量措施,不能再申請減量額度;但收費對象得透過大帶小或供應鏈之方式,與非碳費徵收場域合作取得減量額度,用於扣抵收費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