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於本(115)年4月30日前提交114年度「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屆期未提交者,依同法第11條規定,應以一般費率申報繳納碳費,請查照。
2026/04/16
發文字號:環部授氣字第115910435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
主旨:請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9 條規定,於本(115)年4月30日前提交114年度「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屆期未提交者,依同法第11條規定,應以一般費率申報繳納碳費,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前一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
二、復依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前,事業已提報執行報告且符合年度指定目標之執行進度者,得暫以優惠費率申報及繳納該年度碳費。」爰此,貴事業若未於本(115)年4月30日期限內完成執行報告之提交,本年度5月底前辦理碳費申報時,即無法適用優惠費率,應以一般費率申報繳納。
三、為維護貴事業權益並確保如期完成執行報告提報,建議事業提早於本年4月24日前,至本部碳費申報及收費管理平台(https://carbonfee.moenv.gov.tw/)完成執行報告之線上填報與送出,並將該報告備文函送本部(以郵戳為憑) ,至遲不可逾本年4月30日,俾利辦理後續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之追蹤與查核作業。
四、貴事業如對執行報告之填報及提交等相關事宜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部或委辦團隊,將由專人協助辦理:
(一)本部氣候變遷署聯絡人:林渤原技正(電話:02-2322-2050,分機:66811)。
(二)本部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查核委辦團隊: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小姐(電話:02-2322-2050,分機:66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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